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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交通肇事照片是书证还是物证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来到现场堪察,会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作为起诉肇事者的证据。那么,交通肇事照片是书证还是物证?书证与物证分别是什么?提供书证有什么要求?下文收集了相关的知识,请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书证与物证分别是什么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比较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二、交通肇事照片是书证还是物证

  从以上物证和书证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当照片是以其记载的符号文字来作为证明案件的证据时,是书证。当照片是起到固定物证的作用时,是物证。

  比如,交通肇事逃逸现场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现场损坏的车辆的照片到底是属于书证还是物证呢?

  其实,交通肇事逃逸现场车辆的照片,还是属于物证。因为照片反映出了损坏车辆的形态、特征、数量,某些情况下还能反映出事故现场的痕迹,这时候照片就起到了和物证一样的作用。所以在对无法即时保存的物件进行保管封存时,马上以照片的形式记录下来,也能起到和物证一样的证据效力。而例如执法过程中拍取的照片、拍取显示两个人打架的照片,是以照片里面所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就属于书证的范畴。

  三、提供书证有什么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原本是指文件制作者所签发或制作的最初签字定稿的文本,原本是文书的原始状态,最客观地反映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因此收集书证应尽可能收集原本。正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效力的文件,正本出自原本,其效力也等同于原本,只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有所不同。原本一般保留在制作者手中或存档备查,正本则发送给受件人。副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制作副本的目的,是为了使有关单位或个人知晓原本文件的内容,即副本一般是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须知晓原本内容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是一般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这里所说的复制件是指通过对原件进行拍照、复印、扫描等方式所形成的图文资料。影印件是指通过对原件的影印所形成的图文资料。抄录件是指对书证原件进行抄录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具体来说,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和抄录件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书证的原件由有关部门保管,比如由国家机关依法保存和管理的文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和管理的企业财务档案,由有关国家机关保存和管理的人事档案等等。这.些文件原件必须由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保管,不可随意移交给私人或者其他部门。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这些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不过,这些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书证原件的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2)在书证原件灭失等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经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取得人民法院同意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书证原件相同的复制件。

  此外,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具有专业性的书证时,应当附有说明材料,目的在于方便人民法院的审查;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在行政程序中所形成的询问、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有关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其目的在于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提供的书证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现场拍摄的照片是属于书证还是物证,要看它是起什么作用,当照片是以其记载的符号文字来作为证明案件的证据时,是书证照片反映出了损坏车辆的形态、特征、数量,某些情况下还能反映出事故现场的痕迹,这时候照片就起到了和物证一样的作用。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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