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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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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那么不起诉的学理分类和适用条件有哪些呢?请看下文本律师的分析与总结。
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2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看,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一、绝对不起诉的条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指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诉权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不具有诉权或诉权已经消灭。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余地。
二、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其条件具体涉及到多个刑法条款,适用该种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
(1)犯罪情节轻微,①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定罪情节,既包括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实情况,也包括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1];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认为已构成犯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实体上的定罪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放弃这种起诉权更为适宜,这是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③审查确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不仅要看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实状况,而且要看行为人犯罪实施前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
(2)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这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主要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一致的,而“免除刑罚”主要指刑法中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退回负责侦查的机关、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相呼应。当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若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消不起诉决定,决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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