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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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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需要满足取证主体和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此外,辨认笔录必须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那么,辩认笔录辨认多人有哪些要求?哪些情况下辨认是无效的?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辨认笔录辨认多人有哪些要求
辨认笔录辨认多人的要求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当中,第90条必须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之下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辨认是无效的
1、辨认人辨认前见到了辨认对象
部分辨认人在辨认前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混在人群中围观了犯罪现场,或在寻找涉案证据时,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带走犯罪嫌疑人,使其看到了侦查人员查获物品的过程。上述情况下,辨认结果与案件无法建立可靠的关联性。
2、违反单独辨认的要求
有的侦查人员在组织多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没有单独开展辨认,而是同时由多人同步进行。这种做法使辨认人相互影响,导致辨认结果失去准确性。
3、辨认存在明显暗示
由于主持辨认的人员就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辨认主持者必定与案件存在着不可避免地联系与利害关系,可能会产生有意或无意得到偏袒动机或者暗示性动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地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以上就是关于辨认笔录辨认多人有哪些要求的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辨认笔录辨认多人的要求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进行的,关于辨认笔录方面的知识就为大家介绍到这了,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不妨咨询一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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